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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1/27 18: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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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信息分类:征收*策内容分类:综合*务,公民,青少年,中年,老年,其他,其他,其他发文日期:-07-06发布机构:灵璧县人民*府(办公室)生成日期:-07-06生效时间:废止时间:名称:灵璧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策和标准作者:征收办文号:关键词:灵璧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策和标准发布日期:-07-06

??第一条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装修附属物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二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有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

??第三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的市场价值计算。被征收房屋价格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的价格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应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时点。

??第四条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和面积由征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认定,认定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举报。

??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和用途按以下原则进行认定:

??(一)房屋面积:

??1.被征收房屋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按有效权属证明、有效建房批准手续记载的面积结合实际丈量认定面积,予以补偿安置;

??2.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但年6月航拍图上有标注的房屋,可结合实际丈量认定面积,予以补偿安置;

3.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且年6月航拍图上无标注,但是年8月航拍成果图图上有标注的房屋,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一层可按%、二层(含二层)以上可按30%认定面积,予以补偿安置;

??4.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且年8月航拍成果图上无标注的房屋不予补偿安置;

5.符合补偿安置条件的被征收房屋及其挑楼、阳台、走廊、室外楼梯、阁楼等按《房产测量规范》计算建筑面积,予以认定;

6.被征收房屋位于年6月航拍图、年8月航拍成果图片区域,且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经房屋征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乡镇(开发区)调查核实房屋的建造时间,并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处理。

?(二)房屋用途:

??1.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载明用途的,按载明的用途进行认定;

??2.凡是在年6月以后*府新建成或新拓宽的道路两侧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无论有无工商税务证照,均认定为住宅;

3.沿街底层房屋(住改商),确属历史形成,年连续经营至今,能提供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纳税凭证的,沿街第一自然间面积按住宅的1.3倍认定;

4.沿街底层房屋(住改商),确属历史形成,年1月1日连续经营至今,能提供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纳税凭证的,沿街第一自然间按商业用房认定;

??5.沿街底层房屋改作生产办公及仓储用房的,认定为住宅;

??6.沿街二层(含二层)以上房屋,除有合法产权证照载明外,一律认定为住宅;

??7.居民区内改变房屋用途、用作生产经营的,认定为住宅;居民区内用作生产、加工、养殖的建筑物达到住宅建筑标准的认定为住宅、达不到住宅建筑标准的认定为构筑物或附属物。

??第五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款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结合认定面积确定。

公式如下:货币补偿款=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认定面积

第六条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县人民*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按照市场评估价值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公式如下:产权调换差价=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格×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认定面积

??第七条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的,享受优惠及奖励。具体优惠奖励办法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在《征收补偿方案》中另行制定。

第八条享受低保一年以上,且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可以享受人均2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且不计差价,每户安置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县人民*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第九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行征收评估备选管理。实施房屋征收部门应从备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向被征收人提供3家以上供被征收人协商选择。

??房屋征收部门应将协商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有关事项,在征收区域采取张贴通告或其他方式告知被征收人,并定点发放协商选择凭证,做好发放登记。回收协商选择凭证时间不得少于5日。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回协商选择凭证。协商的结果以征收区域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可为有效,否则视为协商不成。

??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社区、部分被征收人,在所提供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采取随机择取的方式确定1家承担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并将结果在征收区域及时公布。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过程及结果,可以经公证部门公证。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的分户评估报告,应当依法送达被征收人。

??第十条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成立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评估专家委员会,受理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暂不具备成立条件的,可以委托市评估专家委员会评估鉴定。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评估专家委员会受理房屋征收评估鉴定申请后,应选派成员组成专家组实施评估鉴定,并根据建设部相关规定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第十一条因旧城区(棚户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在原地或就近区域安置。

??因基础设施建设或公共事业需要征收房屋,按规划不允许原地和就近安置,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进行异地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先签订补偿协议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可先选安置房。安置房的具体户型、套数及被选择情况,应张榜公示。

??第十二条多层住宅安置房最小设计户型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高层住宅安置房最小设计户型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安置和周转用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新建的住宅安置房应有不低于一间(不含厨、卫)南向(含东南、西南)采光。

??第十三条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多层安置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高层(含小高层)安置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将被征收人安置完毕。

??征收住宅的,过渡期限内的周转房可以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也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被征收人应当在得到安置房后腾退周转房。

??第十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实行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一次性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支付被征收人1次搬迁费;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临时过渡的,房屋征收部门支付被征收人2次搬迁费。

??第十五条征收住宅和其他非经营性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需临时过渡,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房的,在过渡期限内,从搬迁之日起至被安置之日止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房屋征收部门超出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规定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需临时过渡,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过渡期限内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规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府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依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决定应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具体应包括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有关补偿协议的内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诉讼。

??第十八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胁迫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复议或者不提起行*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及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二十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主要包括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费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房地产价格评估、补偿协议、补偿决定等与房屋征收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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