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家琼
住址:双柏县妥甸镇东城社区居委会下村70号
性别:女
公民身份号码:XXXX25
案号:()云执72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依据文号:()云民初号民事判决书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李得平、飞家琼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双柏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元及支付年11月12日至年9月8日止的利息.33元,并按24%的年利率支付自年9月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期间资金占用利息。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2李大宏
住址:双柏县妥甸镇箐口村委会中箐口村6号
性别:男
公民身份号码:53199510XXXX97
案号:()云执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执行依据文号:()云民初号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大宏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者明各项经济损失.53的80%,即.82元,扣除李大宏已支付的.80元,还应赔偿.02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元,由李大宏负担元,柏文虎负担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3苏涌平
住址:双柏县妥甸镇西城社区居委会贸易居民小组
性别:男
公民身份号码:53196405XXXX38
案号:()云执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依据文号:()双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苏涌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陈磊磊购车款元。案件受理费元,公告费元,合计元,由苏涌平负担。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部分未履行
4李辉
住址:双柏县大庄镇各三郎村委会各三郎村21号
性别:男
公民身份号码:53198401XXXX13
案号:
1、()云执号
2、()云执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依据文号:
1、()双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2、()双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由李辉返还李静借款元。案件受理费元,公告费元,合计元,由李辉负担。以上款项合计35元,限李辉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2、由李辉返还杨贵借款0000元并支付利息107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元,由杨贵负担元(已交),由李辉负担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5王明伟
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广门乡岳门村3组17号(暂住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东山路27号)
性别:男
公民身份号码:XXXX31
案号:
1、()云执号
2、()云执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依据文号:
1、()楚中民二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
2、()楚中民二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由王明伟、代德华连带支付王存前货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付清;一审案件受理费元,由王明伟、代德华承担。
2、由王明伟、代德华连带支付王存前货款.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付清;一审案件受理费.60元,由王明伟、代德华承担。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部分履行
6刘光有
住址:双柏县爱尼山乡六合村委会山背后村7号
性别:男
公民身份号码:53197807XXXX18
案号:()云执10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依据文号:()云民初号民事判决书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刘光有、李存兰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双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万元,支付截止至年9月21日的利息.57元(含复利、罚息),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自年9月22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的利息(含复利、罚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元,由被告刘光有、李存兰负担。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部分未履行
7李存兰
住址:双柏县爱尼山乡六合村委会山背后村7号
性别:女
公民身份号码:53195508XXXX28
案号:()云执10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依据文号:()云民初号民事判决书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刘光有、李存兰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双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万元,支付截止至年9月21日的利息.57元(含复利、罚息),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自年9月22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的利息(含复利、罚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元,由被告刘光有、李存兰负担。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部分未履行
8张洪富
住址:双柏县大麦地镇野牛村委会厂街
性别:男
公民身份号码:53198905XXXX13
案号:()云执52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依据文号:()云民初号民事判决书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张洪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双柏县好百年家具店货款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元,由张洪富负担。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9罗自章
住址:双柏县石咢嘉镇义隆村委会中排村17号
性别:男
公民身份号码:53197311XXXX14
案号:()云执60号
案由:离婚纠纷
执行依据文号:()双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罗荣健归郭秀兰抚养,由罗自章每月给付罗健荣抚养费元,至罗健荣年满十八周岁止,抚养费每年6月30日前给付一次,12月30日前给付一次。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10李德平
住址:双柏县妥甸镇东城社区居委会下村70号
性别:男
公民身份号码:53197701XXXX10
案号:()云执72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依据文号:()云民初号民事判决书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李得平、飞家琼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双柏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元及支付年11月12日至年9月8日止的利息.33元,并按24%的年利率支付自年9月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期间资金占用利息。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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