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戴奎(一位研究反腐败的爱好者,对研究反腐败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加个人。)
本文有1万4千字,如果读者时间有限,可只看加粗的部分。
前言
“精准扶贫”作为国家的一项重要*策,对于缓解贫困、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的意义。作为纪检部门,加强对扶贫领域*策、措施、项目、资金等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扶贫领域违纪违法问题,切实加强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对“精准扶贫”保驾护航,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有力保障。
作为办案人员,我们需要找出扶贫领域的腐败问题,通过办理案件来减少腐败的存量,同时产生震慑作用,通过预防腐败来降低腐败的增量。
笔者从全国公开的扶贫领域违纪违法案件中,提炼出扶贫领域的腐败规律,办案人员可按图索骥,从中找到相关的案件线索,从而提高办案的效率。
扶贫领域案件的违纪违法构成具有其自身的特点。从违纪违法主体看,对扶贫资金负有申报、管理、拨付等职能的*员干部,以乡镇、村级干部居多。从主观方面看,既有故意,也有过失。从违纪违法客体看,侵害了扶贫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等相关制度规定。从客观方面看,一是弄虚作假、截留私分、挤占挪用、挥霍浪费扶贫资金;二是落实扶贫*策失职失察,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
笔者从全国各地纪委公布的扶贫领域典型案例中,梳理出四类典型问题,第一类是贪污、侵占、挪用扶贫资金;第二类优亲厚友;第三类是不正确履职,搞形式主义与官僚主义;第四类是向贫困户收取费用或套取公款用于公务开支。
一
贪污、侵占、挪用扶贫资金。
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涉及的罪名主要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克扣、挪用、套取、贪污扶贫资金、物资是最为常见的腐败。
1、贪污扶贫资金。无中生有、骗取冒领,通过虚列项目、编造虚假材料或冒用他人名义骗取扶贫资金。其中贪污挪用粮食直补、农作物良种补贴、农资综合直补、农机购置补贴、畜牧良种补帖、退耕还林(草)补助、农村合作医疗等惠农资金较为普遍。
四川省乐至县中天镇原*委副书记、镇长陈某协助他人骗取以工代赈建设资金。(以工代赈是指*府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救济的一种扶持*策。现阶段,以工代赈是一项农村扶贫*策。国家安排以工代赈投入建设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工程,贫困农民参加以工代赈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
某某在任托海村协警期间,以他人名义套取国家安居富民补助资金元。(为了让各族群众住得上房、住上好房,*从年6月开始实施"富民安居"工程,按照"面积、功能、质量、产业二十年不落后"的要求,高起点、高标准推进工程建设。)
小营乡东和村原*支部书记郝某等人在协助盐山县农业局工作人员测量该村退耕还林地亩过程中,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贴款元,构成贪污罪。西吉县兴平乡高崖村原*支部书记王某利用职务之便,将群众69.4亩退耕还林地挂在自己女儿名下,将群众3亩退耕还林地挂在自己名下,冒领退耕还林补助粮款12.6万元之多,其中10.8万元据为己有。
广灵县南村镇神树沟村*支部原书记刘某,村委会原委员、原报账员王某使用其本人及他人名义,虚报粮食种植面积,共套取国家粮食直补款.98元。
海兴县张会亭乡*委原副书记韩某授意农经站站长刘某、团委书记兼农经站会计郭某,套取一事一议绿化项目国家奖补款,2万元用于支付韩某加油款;5万余元被三人私分。(一事一议腐败问题还表现在:组织实施“一事一议”道路硬化项目过程中,虚报长度套取项目资金,并将结余资金私分;编造虚假领条套取结余资金;将项目结余资金以“误工费”名义与他人私分;将项目结余资金设立“小金库”。)
山西省沁县册村镇南庄村原*支部书记武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谎报支出、虚开发票等方式,骗取整村脱贫扶持资金4.6万元。(对于重点贫困村,单个扶贫项目起到的扶贫效果不是很明显,为此就要考虑将该村纳入“整村推进”项目范围。通过集中扶贫资金,因地制宜有重点地对该村的交通、信息、能源、饮水、基本农田和小型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危房改造和种养业、特色产业发展、技能培训等进行集中扶持,快速推进该村脱贫越温步伐。很多地方推动“百村”“双百村”扶贫工程,每村投入30-60万元,后来扶持力度加大,数量增加,成为“整村推进”)(年,星泉村在实施扶贫开发整村推进养殖业和饲草业项目时,部分村民以资金交给私人企业后无法保证安全为由,要求平分项目资金。时任村*支部书记张某选伙同时任村委会会计董某和村民张某,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编制虚假报账资料等手段,套取扶贫资金.78万元。从年2月5日起,通过申中信用社按全村人每人元的标准转入农户账户。)
茂南区金塘镇天安村委会副主任余某利用职务之便,用其本人及其妻子陈某某、大哥余某某的名义,虚报种植玉米面积骗取中央财*农作物良种补贴元,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
电白区马踏镇天星村委会主任刘某利用职务便利,以非水库移民的刘仕荣本人及其家属钟某等7人名义虚报水库移民补助,用于家庭生活开支。
滨海新区电城镇湿水村原委员邵某利用职务便利,在自家没有建房的情况下,通过伪造危房改造申报资料,以其妻子潘某某名义违规申报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元。
万宁市曼都美容美发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林某身为中共*员,在年受万宁市扶贫办委托举办贫困家庭劳动力转移引导培训班时,不完全履行双方《委托培训协议书》有关条款,虚构部分培训项目支出,骗取扶贫培训资金2万余元。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信义镇马家沟村*支部原书记贺某在协助信义镇*府实施养殖扶贫项目过程中,虚报只羊,骗取扶贫资金7.2万元用于个人支出。
湖北省竹溪县兵营镇小泉河村*支部副书记方某利用职务便利,用自家14头牛以2户贫困户名义申报精准扶贫产业扶持,骗取奖补资金元。
云南省耿马县勐撒镇丙令村*总支原书记王某违规收取丙令村低保户应予减免的新农合资金33.42万元,并私分其中的16.8万元。
年至年,桂平市下湾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站原站长周某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以虚开新农合门诊报销票据的方式,套取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元进行私分,其本人分得元。
山东省青州市王府街道东刘井村*支部原书记李某先后提取10户低保户的59笔低保补助、4户五保户的30笔五保补助。其中,实际发放低保户、五保户及其他困难村民元,个人占有.83元。
黑龙江省依安县富饶乡兴信村原*总支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李某在受乡*府委托发放兴信村四屯村民的泥草房改造补助资金过程中,谎称资金不足,让村民先签字确认收到改造款、等下批资金到位后再发放,将32户村民的泥草房改造补助资金15.55万元据为己有,用于个人生活支出。
陕西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礼泉县分校原校长徐某多次通过伪造农村劳动力培训学员补助发放表、家*服务学员补贴发放表等方式,套取阳光工程培训补助、农民工培训专项补助、家*服务就业培训专项补助等扶贫专项培训资金共计万元。其中,个人侵占14.77万元,其余用于单位招待费、交通费、购买烟酒等支出。
普济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站长吴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农业科技示范项目”化肥30包(价值元)、“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以电代柴户内设施项目”应发放给农户的苏泊尔电饭堡8个(价值元),共计元,并据为己有。
安康市汉滨区叶坪镇*府统计站副站长陈某在叶坪镇椒沟村帮扶五保贫困户余某期间,利用代其保管五保金存折之便,私自支取元现金用于个人开支。
2、挪用扶贫资金,主要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截留、挪用扶贫资金,或者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扶贫资金、物资,用于扶贫以外的其他工作性开支及个人使用。
一是欺上瞒下、截留挪用,通过各种方式将专项扶贫资金挪作非扶贫用途。
贵州省织金县扶贫办先后多次挪用财*扶贫资金万元,用于发放津贴补贴、购买公务用车和办公用品、装修办公室等。
康保县李家地镇前后两任*委书记薛某、张某等人在任李家地镇*委书记期间,安排镇财*所所长袁某截留、挪用危房改造等专项资金和集体资金共计.47万元。
二是挪用国家集体资金个人使用。
榆林市米脂县龙镇丁家沟村扶贫互助协会理事长樊某、扶贫互助协会理事兼会计赵某利用职务之便,违规通过银行转账、提现等方式,分4次将23万元扶贫专项资金转出,供自己和非协会会员使用。
原州区开城镇柯庄村原*支部书记、村级发展资金互助社法人柯某在协助原州区扶贫办和开城镇*府进行行*管理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三次挪用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共计.00元归个人使用。
3、利用扶贫资金和项目收受贿赂。
一是基层干部利用手中对扶贫材料的申报和审核权,在帮助企业或个人获取国家产业扶贫资金和项目、帮助危房改造户办理补助资金、帮助贫困户识别和发放扶贫物资等过程中,利用权力寻租,采取不给回扣和好处就不帮助办理申报材料和审核上刁难等方式,以权谋私,雁过拔毛,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企业、贫困户等索取和收受财物。
陕西省户县五竹镇周店村村委会原主任李某在办理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申请工作时,向5名村民收取“跑腿费”3.58万元。
重庆市黔江区中塘乡原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赵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给予复垦农户关照为名,收受复垦农户“好处费”8.2万元;采用虚增土地复垦面积等方式,造成国家土地复垦款损失40.98万元。
永吉县西阳镇狼头村*支部委员兼报账员孙某在发放困难*员补助款时,收取2名困难*员好处费元;在为村民办理低保工作中,收取3位村民好处费元。
年间,田林县潞城瑶族乡(原板桃乡)央郎村央边屯的许某等四位村民,找到时任原板桃乡林业站站长的被告人岑某,要求帮助办理申请退耕还林手续,被告人岑某同意并要求补助款到帐后与四人分成,四人均同意。后时任田林县林业局乡镇林业总站技术员的被告人梁某,在被派到板桃乡开展退耕还林监理工作的过程中,与被告人岑某到许某等四户申请退耕还林的林地中进行核实地类、成活率等检查工作,并进行技术指导。后被告人岑某、梁某找到时任板桃乡乡长的被告人*某,要求被告人*某在退耕还林指标的分配上,对分别挂在各自妻子名下申请补助款的许某四户进行照顾。被告人*某在乡*府班子会议讨论过程中批准了这四户农户的申请,并同意这四户农户与乡*府签订退耕还林合同书,后许某等四农户申请得了退耕还林补助款。10年间,被告人岑某、梁某收受的好处费共计元。
年7月至年8月间,时任石桥镇帘溪村*总支部书记的吴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协助帘溪村村民朱某、周某办理广西农村住房*策性保险理赔手续的过程中,分别向朱某、周某索要好处费,共计元。
二是将投资建设的扶贫项目,违规指定给与其有利益关系的人承建,收受贿赂;或者是利用职权,为相关人在工程资金拨付上提供帮助后,收受贿赂。
商洛市商州区腰市镇原*委书记郭某利用职务之便,在陕南移民搬迁工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工程承包商贿赂,共计.68万元。
枣强县唐林乡东徘徊村*支部原书记李某为承揽扶贫工程,通过向时任枣强县王常乡*委书记马某(另案处理)行贿14万元,先后承揽王常乡危房改造等工程,涉嫌行贿犯罪。
4、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造成扶贫资金损失。主要表现:一是将专项扶贫资金挪作他用,造成国家资金损失;二是在审批、验收扶贫项目中,滥用职权违规审批或验收,造成重大事故发生和国家资金损失。
被告人郑某任安某市扶贫办主任,因单位财*预算经费不足,询问扶贫办工作人员熊某,被告人熊某告诉被告人郑某可以采取申报“*策业务培训”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两项扶贫项目资金的方法解决。年1月至年12月,被告人郑亚洲为了弥补单位经费不足,违反扶贫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相关规定,擅自决定或指使被告人熊某等人采取虚开扶贫项目发票、虚假验收等手段制作扶贫项目资金材料,向财*部门申报“*策业务培训”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扶贫项目资金.33万元,其中,用于扶贫培训及与培训有关的支出12.万元,余款.万元用于安某市扶贫办招待费等其他费用支出。
县扶贫办副主任韩某、县财*局农财股股长张某等人多次到施工现场检查,均未发现存在的问题。在监理方提出大棚达不到验收标准、不能出具工程监理报告的情况下,韩某、张某仍要求通过验收,并违规拨付施工企业质量保证金。此后,部分大棚倒塌,造成国家经济损失.08万元。
陈巴尔虎旗扶贫开发办公室主任的某某,作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严重不负责任,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某公司申请产业化扶贫资金项目申报过程以及项目工程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验收,在“陈巴尔虎旗白音哈达畜产品深加工扩建项目”土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加盖公章予以验收通过,致使国家产业化扶贫资金50万元人民币被骗取。
册亨县农业局原机关*委书记李某两次带队到册亨县双江镇路吉村火龙果种植项目基地进行验收,在明知该村火龙果种植面积不足(经该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实际种植面积为亩)的情况下,弄虚作假,伪造验收名单,让该项目顺利通过验收,帮助项目实施人曹某顺利拨到亩火龙果种植面积的水泥支架补助款共计万元,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在此过程中,李津收受曹某现金30万元。
龙王李镇*府城建所工作人员张某,在危房改造乡级审查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相关规定履行职责,未对申请改造农户的真实情况逐一入户核实、验收,致使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被该镇大耿村*支部书记耿某等9人的名义骗取共计元;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被违规发放给不应补助的高集、徐集等11个村的高某等22人共计元,合计造成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元流失,构成玩忽职守罪。
二
在扶贫工作中优亲厚友。
部分基层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和经手申办此项事务的职务便利,不严格按照*策规定,而是从人情出发,将扶贫资金、物资和待遇分配给不符合条件的亲友。
1、低保等扶贫*策中优亲厚友。这种腐败大面积存在,办案人员可以从民*部门调取享受低保名单,然后再到公安系统调取相关*员干部的亲属名单,两者数据进行比对,对有享受*策的人员再进行复查,这样基本可以把违规享受*策的人员排查出来。
新源县塔勒德镇玉什托别村原妇代会主任某某多次向相关工作人员打招呼,违规将其父亲一家四口人纳入贫困户档案,领取低保金元;同年11月,违规领取扶贫羊8只,折合资金元。临高县临城镇调俗村*支部副书记兼村委会副主任王某在参与相关民主评议会议等扶贫工作时,没有指出胞兄王某某家庭不符合纳入贫困户条件,而是同意将王某某纳入贫困帮扶,致使王某某最终被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并领取了贫困帮扶资金0元,在后来的扶贫动态管理工作中也没有按相关规定主动将王某某进行提名剔除,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宋家庄镇西大云疃村*支部书记韩某父亲死亡后,韩某利用职务便利,仍然为其父领取低保金至6个月,共计元。(注:这种情况也比较普遍,部分*员干部故意不汇报或者不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死亡名单,导致部分享受*策人员在死后继续享受*策,造成国家经济损失。)
安徽省濉溪县孙疃镇王楼村文书宋某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更改村“两委”及村民代表大会关于贫困户动态调整的表决结果,将其3户亲戚上报为贫困户。
2、教育帮扶资金中优亲厚友。
*支部委员、村委会委员王某在明知其女儿既不符合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又不符合就学困难学生的情况下,仍将其女儿与其他就学困难学生一起登记上报,违规领取教育帮扶资金元。
3、扶贫救助物资中优亲厚友。
德惠市大房身镇长春岭村*总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张某在向本村贫困户发放扶贫救助物资时,将本应发放给2户贫困户的扶贫救助物资,擅自发放给与其关系较好的非帮扶对象。
彭阳县红河镇黑牛沟村会计张某在发放冬小麦种子中优亲厚友,分别在自己和其父名下违规多领取冬小麦种子公斤和公斤。按照3.元/公斤标准计算,张得川及其父张长金合计套取补贴资金.4元。
江西省龙南县环保局干部戴茂春违规享受扶贫贷款问题。年12月,戴茂春与龙南县龙南镇金虎村5户贫困户签订虚假《精准扶贫暨劳动协议书》,以虚构的兴办家庭农场吸纳贫困户就业名义,申请了30万元“产业扶贫信贷通”贷款,用于其妻经营服装店。
铜仁市石阡县大沙坝乡经发办副主任杜某在负责实施该乡坡脚村亩精品水果产业化扶贫项目中,利用职务之便在其中种植了红肉蜜柚78亩,以其亲戚常某名义编造虚假申报资料上报,违规获得扶贫项目补助资金4.68万元。
新邵县雀塘镇合兴村*支部副书记、村主任刘某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分配村集体生态公益林补偿款共计.58元,其中分配给其父亲元。
4、危房改造中优亲厚友。
安徽省临泉县谢集乡财*所原副所长魏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伪造材料,先后以其岳母、兄弟等3名亲属名义申报危房改造项目,将套取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共计4.6万元据为己有。
云南省双柏县妥甸镇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原主任苏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未向分管领导报告、未按规定程序集体研究的情况下,虚构危房改造加固施工承包合同,将妥甸镇农村危房改造加固工程承包给其堂弟施工。工程完工后,未验收就支付工程款。
三
不正确履职,搞形式主义与官僚主义。
分为三类,一是在扶贫工作中疏忽大意,玩忽职守,造成扶贫资金错发、漏发或被冒领;二是对日常扶贫工作不认真,造成整个扶贫工作出现问题;三类是滥用职权,故意违反程序,造成扶贫资金和物资出现重大损失。
1、*员干部在扶贫资金申报、审核、拨付过程中疏忽大意或放任不管,致使扶贫资金错发、漏发或被冒领等,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
一是贫困户资格评选及贫困补助资金的发放。
丹寨县排调镇科技副镇长聂某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问题。排调镇扶贫站在审核方胜村年上报的脱贫户工作中,对贫困户退出审核把关不严,对已达到脱贫条件的刘某户,没有及时清退,造成不良影响。
河北省灵寿县扶贫和农业开发办公室在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失职问题。年9月,灵寿县开展易地扶贫搬迁人口识别“回头看”工作,年1月完成录入工作,经核对发现存在严重误差,有51名非搬迁人员被录入系统,需搬迁的59人却未能录入。
吉林省德惠市岔路口镇河北村*总支原副书记李某在担任村文书期间,负责贫困户补助慰问金发放工作,上级下拨的贫困户补助慰问金1.4万元到村后,没有及时发放到贫困户手中,部分资金超过一年未发放,造成恶劣影响。
响水乡凉水村人口主任付某低保工作失职问题。响水乡凉水村自朗组低保对象严某某于年3月死亡,但负责该组工作的村人口主任付某未及时将严某某死亡的情况报到乡社事办,导致严某某低保待遇未按规定及时取消,以至于死亡了的严某某的低保金一直发放到年10月,造成国家低保金流失元。
平泉市小寺沟镇副主任科员、社会事务办公室副主任魏某未按规定发放贫困补贴问题。魏某未及时向小寺沟镇低保户、五保户发放电费补贴,导致该补贴款在镇财*账户滞留长达4年,直至年6月才发放到位。
广州市荔湾区东沙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副主任蔡某驻村帮扶不精准问题。蔡某在年至年驻村帮扶连州市星子镇马水村工作期间,工作不深入、不细致、不精准,“一户一策”扶贫方案脱离实际,采取一刀切派发化肥的“大水漫灌”扶贫方式,导致部分养殖类贫困户只好变卖化肥折抵现金;对农资采购价格把关不严,轻率决定按供应商的虚高价格在镇扶贫办申请报账,造成扶贫资金损失。
二是医疗救助专项资金被套取及因工作失误导致他人无法报销医疗保险。
湖北省浠水县残疾人联合会主任科员熊某、康复部主任余某未认真审核浠水县某康复中心申报0-6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对象身份和康复训练时间,导致该中心虚报套取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专项资金30.22万元和康复补助资金8万元。
桐梓县尧龙山镇小水村村监委原主任、乡村医生李某在负责小水村群众合医筹资款的解缴工作时粗心大意,严重不负责任,未将已交合医款的村民李某户3人的名字造册登记上报镇合医办,致使李某在年12月至年1月因病住院的治疗费用3.09万元未能得到新农合报销。
岔河镇桥边社区居委会副主任*某将该社区二组所有已交参合金的人员名单送岔河镇合医办录入系统,在录入过程中,合医办工作人员误将郑某某之妻孙某某录入为郑某某(该户主之女,已在七星关区参合),其间,*某一直在旁观看,录入完毕后,工作人员导出该组参合人员表,要求*某核对签字确认,*某看到表上的总人数与自己收取的总人数相吻合,但没有认真核对具体参合情况就签字确认“核对无误”。导致孙某某参合信息未录入合医系统,造成孙某某年11月就医应报销元得不到报销。
三是产业扶贫中,履职不到位造成扶贫资金被冒领及扶贫物资改变用途。
新源县塔勒德镇塔勒德村原扶贫干事某某在塔勒德镇塔勒德村实施扶贫羊发放的财*扶贫项目工作中履职不到位,扶贫项目实施后,未对受益户实施回访,未履行监管职责,造成扶贫户将扶贫羊私自卖出,改变了项目用途,负有直接责任。
河北省巨鹿县扶贫办原主任程某等人失职失责问题。年至年,巨鹿县观寨乡崔寨村在实施蔬菜大棚项目中以非贫困户冒充贫困户等方式虚报冒领国家扶贫资金63.27万元,巨鹿县扶贫办明知虚报冒领行为,仍批准拨付资金。
县财*局*组成员梁某搞形式主义、工作不扎实,导致扶贫资金滞留问题。年4月,任县财*局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创新试点工作中,立项环节把关不严,导致两家合作社达不到申报资金条件,60万元扶贫资金无法拨付;对年上级拨付的万元扶贫资金支出督促检查不到位,造成资金滞留。梁建平作为主管领导,年8月受到行*警告处分。
新源县塔勒德镇依尔肯德村原*支部副书记、代理村委会主任某某在互助会成立至今未进行改选,互助金使用情况也未公开,在互助资金管理中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造成互助金停滞运转,负有直接责任。
四是在教育领域中,扶贫培训补贴资金被套取及违规发放贫困户学生补助。
宁夏回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培训中心培训科原科长姚某未认真审核即通过验收,致使宁夏金钥匙职业技能培训中心骗取扶贫培训补贴资金6.04万元。
王某没有认真按照文件要求采集信息,不正确履行职责,将不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两名学生上报到镇*府,致使其二人违规领取教育帮扶资金共计元。
保靖县教体局科学研究所所长龙某在教育扶贫中履职不力问题。年,时任保靖县教育和体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龙某,在该县秋季建档立卡学生资助金发放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39名建档立卡户学生没有享受到国家资助*策。
五是违规让没有资格的人享受危房改造补助。
元兴村原*支部书记彭某、原村主任左某、村*支部副书记刘某在危房改造工作中作风不实,工作不细,把关不严,将年享受了移民搬迁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陈某再次上报为危房改造对象,致使该贫困户违规重复享受危房改造补助1.5万元,造成不良影响。
2、在扶贫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扶贫工作开展不顺利。
石门镇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主任陈某在全国扶贫开发系统数据信息更新维护修正工作中,责任心不强,作风不实不细,出现严重失误并被上级通报,造成了不良影响。
礼纪镇合丰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陈某、合丰村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沈某在扶贫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督不到位,致使合丰村存在抓*建促脱贫攻坚工作不规范,扶贫材料管理混乱。
年,长丰镇大洲村未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实现“一对一”帮扶责任人全覆盖,仅对当年计划帮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安排了“一对一”帮扶责任人,已脱贫和未列入当年计划帮扶的贫困户均未安排“一对一”帮扶责任人。
港南区瓦塘镇福新村委会干部徐某、谭某等人在协助瓦塘镇开展脱贫攻坚工作中,明知徐某户新建住房尚未安装门窗,不符合新建房屋验收标准,未达到入住基本条件,却向瓦塘镇报告徐某户全部符合脱贫条件。年年初,徐某户被自治区核验组核验认定为住房不达标,脱贫人口退出不准确、不规范。徐某、谭某违反工作纪律,未如实汇报情况,严重影响了港南区脱贫攻坚工作。
平南县大洲镇维稳副书记赵某、卫计所干部杨某、社保中心干部梁某在开展帮扶贫困户联系贫困生工作中,违反工作纪律,没有深入了解掌握贫困户农某户的家庭人口信息情况,导致农某的9岁女儿农某兰尚未入学,农某兰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没有得到及时解决。益太小学校长吴某未能认真贯彻执行“控辍保学”目标管理要求,做好辖区内“控辍保学”工作,导致农某兰适龄入学阶段尚未能接受义务教育;直至自治区扶贫督查组督查时发现该情况后,农某兰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才得以纠正。
湖南省隆回县*务中心驻滩头镇石门村帮扶工作队队长、第一书记柳某,石门村*支部书记刘某在脱贫攻坚工作中不履职、不作为问题。年6月,湖南省脱贫攻坚督查组到隆回县滩头镇石门村督查时,发现石门村三年帮扶规划、年度计划、年度总结、贫困户花名册等基础资料缺失;贫困对象动态调整没有进行公示公开;贫困户“一户一档”资料大部分是在省督查组到达前一天临时填写的;帮扶手册在督查当天临时填写,没有发放到贫困户手中;驻村帮扶工作队没有按要求驻村。
监督责任类失职失责问题,主要是纪委履行监督责任不力。康保县纪委在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中不正确履行职责等问题。康保县纪委没有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大决策部署,对反映扶贫领域问题线索压案不查;违反办案纪律,违规接受被反映人宴请或收受礼品;不正确履行职责,在案件核查中避重就轻,有意回避反映的核心问题;违反工作规则,程序混乱、违规造假。年12月,康保县县委常委、纪委书记刘某受到*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职;副书记、监察局局长肖某受到*内严重警告处分;分管副书记赵某受到撤销*内职务处分,降为副科级非领导职务;第二监督室主任赵某受到留*察看一年、行*撤职处分,降为副科级非领导职务;第一纪检监察室科员郭某受到*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对上述人员作出调离的组织处理。
汕头市潮南区扶贫办主任徐某在收到省市两级扶贫办关于做好贫困村贫困户信息校验和信息录入工作的通知后,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及时向潮南区委、区*府汇报上级扶贫部门的部署要求,收到该通知一个月后才转发通知部署相关工作,一个半月后才通知该区行业主管部门将相关数据导入全省扶贫工作系统,导致该区未按时完成扶贫数据导入和地理位置采集工作,影响当地相关扶贫工作的正常开展,被上级通报批评。
3、滥用职权,故意违反程序,造成扶贫资金与物资损失。
第一类是违反扶贫项目程序,随意实施项目甚至有意规避招投标或*府采购等规定。
重庆市云阳县凤鸣镇*委副书记、镇长陈某等人先后将6个扶贫工程项目化整为零,绕开招投标等程序,直接交给建筑商谭某承揽;在验收项目时弄虚作假、伪造验收资料,为谭某获得工程款提供便利。
第二类是改变贫困户资格标准评选及贫困物资发放标准。
河南省尉氏县水坡镇横堤村7名村干部采取抓阄的方法确定“贫困户”名单并上报扶贫办,导致有15户不符合贫困户标准的家庭名列其中;另一个是,贵州省黔西南州望谟县乐旺镇猫寨村*支部书记陈某,以抓阄的结果来确定危改户获得的补助级别,造成危房改造户评定级别结果与实际不符,致使困难群众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助资金。
双河镇望月村四组组长柯玉意,违规将低保户低保金进行二次分配,并长期滞留部分低保金。
云南省镇雄县尖山乡尾坝村*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肖某在实施专项产业扶贫养猪项目中,财*发放扶贫资金50万元,采购种猪头,按照规定应发放给建档立卡贫困户。肖建周未按要求办理,随意变更扶持对象,给户非贫困户发放了种猪。
前郭县套浩太乡两家子村原*支部书记王某主持召开村“三委”会议,决定将专项用于扶持63户贫困户花生种植项目的价值20万元农用物资,平均发放给某地块余户耕种者,损害了贫困户利益。
莫旗阿尔拉镇阿尔拉村*支部书记郭某与村主任郭某某经商议后主持召开了阿尔拉村两委、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用年“三到村三到户”项目剩余资金15.5万元和年“三到村三到户”项目资金45万元共计60.5万元购买扶贫牛并全村平均分配。阿尔拉村当年购买86头牛,将其中84头牛平均分给全村村民(2头种牛留在村里)。村*支部书记郭某、村主任郭某某为避免引发群众矛盾,做出不符合扶贫*策和扶贫方案的决策,将本应分给贫困户的扶贫牛平均分配给全村的行为损害了贫困户的利益。
加贵乡加泵村原*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蓝某,村委会原副主任阮某和*某,加泵村加迷队队长兼任上泵至弄草屯级路建设指挥部指挥长韦某,在年修建加泵村上泵至弄草屯级路时,违规用低保指标作为赔偿给农户的责任地补偿金。
前郭县套浩太乡两家子村原*支部书记王某违规发放扶贫物资问题。年2月,王某主持召开村“三委”会议,决定将专项用于扶持63户贫困户花生种植项目的价值20万元农用物资,平均发放给某地块余户耕种者,损害了贫困户利益。
红寺堡区大河乡河西村*支部书记黑某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将扶贫双到资金用于村级各类开支并将剩余扶贫双到资金进行平均分配。“双到”是指:规划到户责任到人。扶贫双到的概念是由广东省在中国扶贫计划中创造出来的,具体是在扶贫工作中要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在扶贫工作中要做到“应该到的和不应该到的要区分”。扶贫双到中的扶贫工作和以往最大的不同,一是没有具体扶贫项目的不给资金,二是帮扶的对象要到户和到人。
第三类是伪造贫困户信息,侵占贫困户补助。
凤山县乔音乡林峒畜牧兽医站站长陈某没有按要求入户开展帮扶工作,扶贫手册填写不完整,数据统计不准确;在年春节慰问贫困户工作中,伪造农户签名,向单位财务报账取得4户元春节慰问金后仅发放1户的慰问金元,在纪委介入调查后,陈某才发放其他3户的慰问金。
第四类是扶贫工作中敷衍了事,资料造假。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落别乡板照村*支部书记伍某在开展扶贫对象拟脱贫验收和动态信息采集工作中,未传达落别乡相关会议精神,也未组织人员进村入户实地对贫困户进行拟脱贫验收及采集相关信息,直接在村委办公室估算填写《贫困户信息对照采集表》和《六枝特区贫困户验收表》,用同一张贫困户饮水安全图片作为多户贫困户验收资料。
翠华镇翠屏村*总支第一书记、驻村扶贫工作队队长*某在精准识别摸底调查工作中,未按要求对农户住房逐户拍照,而是对同一农户房屋从不同角度多次拍照并分别假冒为其他农户房屋。其负责的摸底调查、信息核查、农民纯收入计算等表册存在大量缺项、漏项等问题,导致所负责片区未如期完成摸底调查任务,造成不良影响。
贵州省册亨县移民局在易地扶贫搬迁审计工作中弄虚作假问题。册亨县移民局在确定年第二批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时,为应付审计,随机从“十三五”规划的搬迁名单中抽取人上报审计组,造成重复纳入易地扶贫搬迁名单89户人。
吴桥县宋门乡王温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王某等人不正确履行职责问题。年5月,吴桥县宋门乡王温村肉羊养殖项目与15户贫困户签订了入股分红协议书。村委会委员王某为该项目监督人,在贫困户分红不到位的情况下上报足额分红照片。村*支部委员、村会计张某在未核实分红资金是否发放到位的情况下,就向上级报送分红报表。村*支部书记王某在未核对分红是否到位的情况下,就在上报的足额发放分红款报表上签字、盖章。
第五类是产业补助中,造假骗取国家扶贫资金。
暖泉镇西辛庄村*支部书记马某在实施肉牛养殖项目中,西辛庄村*支部书记马某帮助肉牛养殖户王某和兰某借牛照相验收,骗取国家扶贫资金元。
年3月,石桅村根据乡*府安排对全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实施产业扶持*策。村*支部书记、田某的帮扶责任人宋正组织对全村23户建档立卡贫困户规划落实产业发展计划,田某告诉宋某自己自主发展养猪5头,让宋某帮其上报。在安排对贫困户发展情况进行检查中,宋某发现田某今年危房改造后没有修猪圈,田某家没有养猪,猪是由姨夫李某代养。宋某未核实情况,只想到田某是自己的帮扶对象,只要能争取到产业发展资金就行,便到李某猪圈将李某喂养的小猪照相,作为田某养殖生猪资料上报。11月,田某收到县脱贫办补助金2元。 最终经调查证实,田某与李某未签订产业发展代养协议,田某未支付李某养猪成本,李某饲养生猪出售后未分给田某利润,李某未帮田某家代养生猪,田某未养殖生猪。
平罗县陶乐镇东园村村委会主任王某在年4月至年8月期间,擅自以村委会名义与他人签订10份虚假土地承包合同,致使他人利用虚假合同,冒领产业化项目补助资金2.24万元,办理亩的《农村集体荒地承包经营权证》。
第六类是危房改造中,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危房改造项目资金被骗。
古丈县断龙山镇*委书记李某、镇长张某、副书记彭某违规将该镇精准扶贫危旧房新建及维修改造工程发包给镇*府临聘人员陈某平建设施工,并在危房改造验收工作中安排部署不到位,验收工作把关不严,导致施工方虚报工程量骗取危房改造项目资金。
四
向贫困户收取费用或套取公款用于公务开支。
达拉乡长沟村*支部原书记袁某,在年申报整村推进项目期间,召集长沟村干部及部分群众召开会议并决定,向该村项目户收取费用,用于项目申报材料费、住宿费、伙食费等费用支出。(整村推进就是以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村为对象,以增加贫困群众收入为核心,以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社会公益事业、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为重点,以促进经济社会文化全面发展为目标,整合资源、科学规划、集中投入、规范运作、分批实施、逐村验收的扶贫开发工作方式。)
南郑区福成镇田家营村原村主任田某贪污扶贫补助资金及乱收费的问题。年10月,田某在向村民发放退耕还林树苗时,按每株1元收取39户村民运费共元。
年在危房改造中,洋县*金峡镇杨庄村原*支部书记梁某召开村两委会议,以危房改造过程中需要开支费用为由,决定收取危房改造户每户元,后共收取15户7元用于村集体支出。
年3月,在时任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卢某提议下,杨梅村委会截留20户危改户部分危改补助款共20元用作村委会开支,其中卢某伙同其他村干部私分元,其本人分得1元;年4月至年1月期间,在卢某提议下,杨梅村委会向卢某某等9户“两不具备”搬迁户每户收取元,共收取4元用作村委会使用。
陕西省合阳县洽川镇莘里村*支部书记潘某召开村干部会议,决定以“捐款”名义向申请旅游产业扶持资金的贫困户每户收费元,用于村务支出。
甘肃省宁县焦村镇西沟村*支部原书记张某与西沟村村委会主任徐某等人商议后,虚报农村危房改造户15户,伪造虚假照片等资料,骗取补助资金21.56万元,用于修建村里的寺庙及其他村务支出。
昌都市卡若区芒达乡白措村*支部副书记、驻村工作队队长旦某(芒达乡人民*府专技人员)套取为民办实事经费问题。年至年,旦某通过提供虚假财务资料方式套取为民办实事经费.5元,用于支付驻村工作队生活费、电费和垫付村干部及驻村工作队队员工伤医疗费等。
年12月至年10月,苏某在担任港北区根竹镇根竹村*总支部书记期间,经时任根竹“村两委”干部集体讨论决定,在伐木者办理伐木权属证明时,以“赞助费”名义收取费用,共向伐木者收取费用元。
丰宁满族自治县土城镇土城子村*支部原书记王某违规将.1万余元稻改旱补助资金用于村务支出。
平乡县平乡镇西郭桥村*支部书记柴某违规向39户低保户收取费用0元,用于村务支出。
年9月,苍溪村实施硬化全村入户路项目,道路总长4公里,项目资金60万元。通过村民“一事一议”讨论决定由村民自建,各组组长自行采购材料并组织实施,在项目验收时,欧某私自虚增工程量.7米,骗取项目资金5.万元,且未入村集体账户,由苍溪村文书罗某某以现金方式保管,计划用于解决村上遗留问题。
年11月以及年2月,董某与陈某乘塘口村开展扶贫工作之机,两次均以虚报“建猪舍养猪和挖鱼塘养鱼”项目的方式共套取扶贫资金43万元,并将该款项放入塘口村委会“小金库”使用。
往期系统违纪违法要点梳理:
教育系统违纪违法要点(史上最全)
纪检监察干部注意啦!这些人为黑恶势力提供“保护伞”
国土系统常见违纪违法环节盘点
安监部门违法违纪要点(史上最全)
财*部门常见违纪违法问题
疫苗案腐败环节盘点
环保系统常见违纪违法要点
水利系统常见违纪违法要点(史上最全)
中秋国庆*员干部违纪违法要点大全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