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工地土方坍塌
致3人死亡
“轰隆!”年12月30日16时40分许,随着一声巨响,楚雄州双柏县就业和社会保障中心附属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双柏县人社局附属工程”)挡土墙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土方坍塌,土方倾泻而下,正在施工的工人们四散逃开。
但在基坑内清基作业的叶仙琼、杨春兰2人却没能跑开,站在基坑上帮忙的挖机驾驶员杨其富也随坍塌体一起下坠被掩埋……
事发后,双柏县县委、县*府、公安、消防、安监、卫生、国土等部门迅即赶到事故现场,并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当天17时45分和18时40分,杨春兰、叶仙琼两名施工人员被搜救发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这天晚上23时30分,被掩埋的杨其富才被搜救发现,经现场医务人员确认已死亡。
投资百万的*府工程项目
没有施工许可证
这是楚雄州一起较大的建筑施工事故。
事发后,楚雄州*府成立了“12·30”较大建筑施工事故调查组,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在调查中,他们发现:双柏县就业和社会保障中心附属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双柏县人社局附属工程”)位于双柏县妥甸镇文昌路旁,是个投资上百万的*府工程项目。但这个投资上百万的*府工程项目竟然没有施工许可证。
此外,还存在这些问题:
建设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未向施工单位提供勘察资料和完整的设计施工图纸;
未在开工前召开有相关参建方参与的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会;
施工合同签订后一个多月时间才交到施工方,施工方从项目开工到合同规定的60天工期实际只剩30天施工期限。
该工程的施工单位是云南欣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双柏县人社局负责该工程的是副局长谢兴荣。
年5月27日,经单位授权,谢兴荣与楚雄州勘测规划设计院签订《设计合同书》,将双柏县人社局附属工程项目交由楚雄州勘测规划设计院设计。
年9月中旬,谢兴荣催促楚雄州勘测规划设计院提交设计图纸,楚雄州勘测规划设计院出具了盖有出图章的设计图纸,作为造价编制及招标使用。因不是最终图纸以及未收到设计费等原因,审核和设计人员均未在图纸上签字。
年10月9日,双柏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网上发布双柏县人社局附属工程招标公告。
年11月1日开标,云南欣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
同年11月17日,双柏县人社局与楚雄市华联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将该工程的监理业务委托给楚雄市华联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期间,双柏县人社局未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未向施工单位提供勘察资料和完整的设计施工图纸,未在开工前召开有相关参建方参与的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会。
在此情况下,云南欣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年12月8日开工建设双柏县人社局附属工程项目。
工程干了十多天
就出现问题
工程才干了十多天,就出了问题。
年12月26日下午,基础开挖出现黑色淤泥及粉质沙土,施工方负责人杜某电话报请双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监股股长尤太荣到现场查看。
尤太荣到现场后要求停止施工,并要求通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到场查看。
12月27日下午,建设方谢兴荣、现场监理苏某、施工方安全员彭某查看施工现场,监理方及施工方提出做放坡处理,继续开挖至持力层,谢兴荣未发表意见。
年12月28日,双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云南欣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建议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和设计方研究后再进行开挖,而施工方继续开挖。
年12月30日16时40分,基础挖到持力层,在清理基础,准备支砌挡墙过程中发生挡墙基坑坍塌,造成3人被埋死亡的事故。
谢兴荣被判犯玩忽职守罪
事情发生后,年2月17日,谢兴荣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双柏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谢兴荣的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四个间接原因之一,安全事故的发生是多因一果。遂一审判决,被告人谢兴荣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谢兴荣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云南省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双柏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上诉人谢兴荣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此外,事故调查组还发现,该工程项目自开工建设至事故发生,项目经理曾丽莎只在开工前到过一次。
调查还发现,现场施工组织、安全管理基本由专职安全员彭玉一人负责,且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无安全学习教育记录,安全检查日志也未规范建立;支砌挡墙的石料就堆放在所开挖基础的上方,加重荷载。
施工发现问题当天,彭玉却不在工地,《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限期整改通知书》也是好几天后才拿到,而且一直未看。直到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调查查阅资料时彭玉才找到该“通知”,对建设主管部门下发的整改通知不重视,而是按照监理人员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要求继续施工。
年12月27、28日两天连续降雨,导致土质吸水饱和、稳定性差,于是,不幸发生了。
此外,云南欣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柏县人社局附属工程项目经理曾丽莎,自项目开工至事故发生不在施工现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行为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的安全管理责任。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云南欣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该项目无施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开工建设,项目经理缺位,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盲目施工、冒险蛮干,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体责任,建议由楚雄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云南欣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0万元的罚款。
来源:春城晚报、楚雄网、云南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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