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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5/31 22:20:00
程少为挂号 http://baidianfeng.39.net/a_wh/201217/8505703.html

双柏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台

下列被执行人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进一步制裁规避执行行为,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诚信社会体系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联合信用惩戒,并限制高消费。现将失信被执行人进行媒体公布,敦促所有被执行人七日内到本院主动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1

李家成

住址:双柏县妥甸镇东兴路74号1幢1单元室

性别:男

公民身份号码:

案号:(5)双执字第号

案由:保证合同纠纷

执行依据文号:(5)双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李家成、苏燕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双柏县恒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万元及5个月的利息3万元;二、被告李家成、苏燕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双柏县恒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违约金2万元。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李家成、苏燕负担。被执行人履行情况:部分未履行

2

苏燕

住址:双柏县妥甸镇东兴路74号1幢1单元室

性别:女

公民身份号码:

案号:(5)双执字第号

案由:保证合同纠纷

执行依据文号:(5)双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李家成、苏燕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双柏县恒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万元及5个月的利息3万元;二、被告李家成、苏燕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双柏县恒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违约金2万元。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李家成、苏燕负担。被执行人履行情况:部分未履行

3

谢德昌

住址:双柏县爱尼山乡旧哨村委会大密孔村9号

性别:男

公民身份号码:519

案号:(7)云执11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依据文号:(6)云民初号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谢德昌于6年12月31日前偿还李存兰借款元。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4

李金玲

住址:双柏县妥甸镇西城社区居委会茨菇坝村17号

性别:女

公民身份号码:53198006

案号:(6)云执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依据文号:(6)云民初62号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苏庆斌、李金玲偿还双柏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5

苏庆斌

住址:双柏县妥甸镇西城社区居委会茨菇坝村17号

性别:男

公民身份号码:53197602

案号:(6)云执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依据文号:(6)云民初62号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苏庆斌、李金玲偿还双柏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6

马宏昆

住址:楚雄市鹿城西路1幢1单元室

性别:男

公民身份号码:532196911X

案号:6)云执号

案由: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

执行依据文号:(5)双民初字第号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马宏昆赔偿郭存贵.26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7

李保江

住址:双柏县妥甸镇工农路17号2幢1单元室性

别:男

公民身份号码:53198710

案号:(6)云执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依据文号:(4)双民初字第号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保江偿还段志华借款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8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8

杨泽堂

住址:楚雄市子午镇法邑村委会头村二社37号

性别:男

公民身份号码:532196606

案号:(6)云执号

案由:健康权纠纷

执行依据文号:(3)双民初字第号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杨顺超赔偿郭家美.82元,赔偿李国平.84元,李泽堂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9

夏树松

住址:南华县一街乡团山村委会林家村二队86号

性别:男

公民身份号码:

案号:(6)云执号

案由:诈骗

执行依据文号:(4)双刑初字第43号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责令夏树松将违法所得23.2万元退赔李家保。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10

袁宗素

住址:重庆市潼南县双江镇菜湾4组10号

性别:男

公民身份号码:

案号:(7)云执32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依据文号:(6)云民初84号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袁宗素、张秀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王永才借款本金元,并按6%的年利率支付自5年6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期间资金占用利息。案件受理费元、广告费元,合计元,由袁宗素、张秀梅负担。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双柏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台

下列被执行人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进一步制裁规避执行行为,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诚信社会体系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联合信用惩戒,并限制高消费。现将失信被执行人进行媒体公布,敦促所有被执行人七日内到本院主动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1

杨旭

住址:双柏县妥甸镇西城社区顺城居民小组39号

性别:男

公民身份号码:53197709159

案号:(7)云执27号

案由: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执行依据文号:(6)云民初35号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杨旭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双柏县麦地新林场松脂承包款元,并支付4年11月1日至6年2月1日的逾期付款利息2元。案件受理费元,由杨旭负担。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2

彭万荣

住址:双柏县爱尼山乡海资底村委会松树林村7号

性别:男

公民身份号码:53196601

案号:(6)云执号

案由:合同纠纷

执行依据文号:(6)云23民终号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双人调第1号调解协议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部分未履行

3

李本富

住址:双柏县爱尼山乡力丫村委会力丫村3号

性别:男

公民身份号码:53198603

案号:(6)云执号

案由:合同纠纷

执行依据文号:(6)云23民终号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双人调第1号调解协议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部分未履行

4

李泽珍

住址:双柏县石咢嘉镇嘉盛路37号1幢1单元室

性别:女

公民身份号码:53196504

案号:(6)云执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依据文号:(4)双民初字第14号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告李泽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秀珍借款本金元及利息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元,由被告李泽珍负担(未交)。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5

谭艳梅

住址:双柏县妥甸镇羊桥村委会半路村8号

性别:女

公民身份号码:53197

案号:(7)云执22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依据文号:(6)云民初81号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谭艳梅、苏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双柏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82.50元及计算至6年8月1日的利息.80元;二、谭艳梅、苏斌向双柏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自6年8月2日起以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元、公告费元,由被告谭艳梅、苏斌负担。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6苏斌

住址:双柏县妥甸镇桂花井村委会下新庄村30号

性别:男

公民身份号码:53197611X

案号:(7)云执22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依据文号:(6)云民初81号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谭艳梅、苏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双柏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82.50元及计算至6年8月1日的利息.80元;二、谭艳梅、苏斌向双柏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自6年8月2日起以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元、公告费元,由被告谭艳梅、苏斌负担。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7

李有*

住址:双柏县爱尼山乡力丫村委会酸梨树村1号

性别:男

公民身份号码:5319816

案号:(7)云执8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依据文号:(6)云民初号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李廷琼、李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双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5万元,支付截止至6年9月21日的利息.34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自6年9月22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的利息(含复利,罚息);案件受理费.78元,由被告李廷琼、李有*负担。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8

李廷琼

住址:双柏县爱尼山乡力丫村委会酸梨树村1号

性别:女

公民身份号码:53198609

案号:(7)云执8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依据文号:(6)云民初号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李廷琼、李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双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5万元,支付截止至6年9月21日的利息.34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自6年9月22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的利息(含复利,罚息);案件受理费.78元,由被告李廷琼、李有*负担。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9李春诚

住址:双柏县大庄镇双柏诚荣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性别:男

公民身份号码:

案号:(7)云执19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依据文号:(6)云民初号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苏琼芝、李春诚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周育祥借款本金元,并支付6年4月15日至6年10月14日的利息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元,由苏琼芝、李春诚负担。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10

苏琼芝

住址:玉溪市易门县铜厂彝族乡觅板凳村33号

性别:女

公民身份号码:53197207

案号:(7)云执19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依据文号:(6)云民初号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苏琼芝、李春诚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周育祥借款本金元,并支付6年4月15日至6年10月14日的利息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元,由苏琼芝、李春诚负担。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双柏县人民法院

监审:何继东综合:李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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