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依法履职中发现,年,双柏正阳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称正阳矿业公司)未经环评审批,建设的铜精矿矿石加工厂投产后,产生的尾矿废渣未经处理,大量尾矿废水流入绿汁江内。双柏县人民检察院就此向双柏县环境保护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对正阳矿业公司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但该局未严格依法进行监管查处,致使固体废物处置等问题并未得到全面有效整治。
近日,双柏县人民检察院向有管辖权的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公益诉讼。
”绿汁江被污染环保局未履职
绿汁江由北向南流经禄丰、双柏、易门、峨山、新平等县后汇入元江。正阳矿业公司在双柏县安龙堡乡的矿石加工厂投入生产以来,采选矿产生的工业固体废弃物未经处理,直接排入绿汁江,部分工业固体废弃物堆放于绿汁江边,尾矿库占地2.75亩,存在环境污染隐患。
经调查了解,双柏县环境保护局仅对正阳矿业公司的违法行为做过现场监察记录,未提出确实有效的防治措施,也未对正阳矿业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过行*处罚。
年11月15日,检察机关向该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双柏县环境保护局对正阳矿业公司在绿汁江边堆放、存贮工业固体废弃物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督促其进行整改。
年11月30日,双柏县环境保护局回复检察机关称,正阳矿业公司在绿汁江边堆放尾矿砂的问题,本应处予罚款,但鉴于正阳矿业公司自年底停止生产,未对下游造成环境污染,决定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限于年1月30日前对绿汁江边堆放的尾矿砂进行处置,并恢复原状,逾期未处置的,将启动按日计罚。
双柏县环境保护局下达的改正期限届满后,检察官再次进行实地调查,发现正阳矿业公司对绿汁江边堆放的工业固体废弃物覆土后种植了芭蕉树,但覆土厚度不够,部分工业固体废弃物仍裸露在外,尾矿库挡墙存在安全隐患,涨水时工业固体废弃物可能流入到绿汁江内。
双柏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环境违法行为,双柏县环境保护局未严格依法立案查处,导致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被侵害状态,因此,双柏县环境保护局存在不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检察机关提起行*公益诉讼
于是,双柏县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行*公益诉讼,请求确认双柏县环境保护局对正阳矿业公司在江河边堆放工业固体废弃物未依法全面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判令双柏县环境保护局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楚雄市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法庭上,被告双柏县环境保护局辩称,正阳矿业公司是双柏县挂牌保护企业,该项目是双柏县*府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相关产业*策向其倾斜,导致正阳矿业公司经营过程中办理相关手续滞后;而且根据*府相关通知要求,对挂牌保护企业开展专项检查,必须事先向县人民*府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双柏县环境保护局在监管过程中未对正阳矿业公司进行行*处罚,也是执行县人民*府对挂牌保护企业的“三步式”执法要求,且双柏县环境保护局对正阳矿业公司的监督、检查、督促整改从未停止过,不存在不履职的问题;同时,该项目自投入试生产以来,未发生下游及周边人畜饮水、农业种植等受到环境污染、损害的相关事件,公益诉讼人、双柏县环境保护局及*府相关部门也未接到任何单位和个人关于该厂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投诉,说明该项目投入试生产以来未对下游环境造成污染损害。因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未受到侵害;此外,双柏县环境保护局在接到公益诉讼人的检察建议书后,已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公益诉讼人的诉讼请求已经实现,应当撤回起诉。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楚雄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正阳矿业公司本当母选矿厂于年7月投入生产,但正阳矿业公司于年4月取得的本当母选矿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针对的是采石场项目,而实际从事的是铜矿采选项目,故正阳矿业公司本当母选矿厂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被告多次在现场监察过程中未依法核查,一直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作为正阳矿业公司本当母选矿厂已办理环评手续的依据。对正阳矿业公司存在的上述问题,被告未依法进行立案查处。在公益诉讼人发出检察建议书之前,正阳矿业公司本当母选矿厂将采选矿所产生的部分尾矿砂堆放于绿汁江边,被告应责令正阳矿业公司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
近日,楚雄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双柏县环境保护局对双柏正阳矿业有限公司在绿汁江边堆放尾矿砂的违法行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被告双柏县环境保护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继续履行法定职责,对双柏正阳矿业有限公司在绿汁江边堆放尾矿砂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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