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府关于清明期间林区野外禁火的通告
为减少和避免清明节期间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森林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年3月17日至4月20日为全市林区野外禁火期,所有林区及林缘外50米内为野外禁火区。
二、在林区野外禁火期、禁火区内,严禁祭祀上坟点烛、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农事活动烧灰积肥、炼山、烧田坎草、野炊、吸烟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三、在禁火期内,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专门力量,强化野外火源管理,尤其是对森林防火重点区域、重点地段要派员严防严守。
四、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林区野外禁火的规定,对违反林区野外用火规定者或森林火灾肇事者将依法予以严处。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州市人民*府年3月17日
来源:湖州市人民*府网
编辑:*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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