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对于支付农民工资
一些老板常常采取
“能拖就拖,能躲就躲”的策略
让追债的农民工苦不堪言
而今,因《刑法》修定后
有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罪名
欠薪老板即使躲过了初一
也逃不过十五了
看
楚雄州双柏县某红砖厂承包人李某、阮某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并外出藏匿,被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后,拒不支付,拒不配合调查,拒不到案接受公安局立案调查。
结果
双柏县首例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开庭审理,李某、阮某获刑并处罚金。
工人讨薪未果投诉
年5月8日,李某与阮某夫妻两承包某红砖厂,承包期限从年5月20日至年5月20日。自年初开始陆续拖欠劳动者报酬,在承包经营期间共计拖欠22名农民工工资合计元。年3月李某、阮某离开砖厂后,阮某不再使用自己的原手机号码,致使工人无法取得联系。后工人打电话向李某催要,李某置之不理。工人遂向有关部门反映拖欠工资的情况。
收到改正指令仍拒付
年4月,双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多次电话、短信通知李某和阮某配合调查,并以短信邮寄的方式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限期整改指令书告知二人,同时将限期整改指令书张贴于二人经营的红砖厂。年5月14日,双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李某邮寄的回函,称“本人并非支付工资的责任主体,拒不支付。”后李某、阮某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支付拖欠的工资,也未配合调查。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双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遂将案件移送至双柏县公安局并立案侦查。年6月20日,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李某到案接受调查,李某接到电话后未按照规定时间到案。年6月24日,李某、阮某被双柏县公安局网上追逃,年7月20日李某在昆明市盘龙区虹桥监测站抓获,年8月16日阮某在会泽县迤车镇索桥村委会金家沟红岩砖厂被抓获。
庭前悔悟终支付
抓捕归案后,在公安部门的震慑下,李某的家属于年8月18日代为支付农民工工资元。进入审判程序后,承办法官本着为农民工讨回工资的目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释法析理,反复多次认真做两人思想工作,最终,李某、阮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真诚地认罪、悔罪。在判决前,李某的家属于年10月26日代为支付了剩余的农民工工资元,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罪名成立被判刑
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被告人李某、阮某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表现。双柏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判处被告人阮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以案说法
在本案中,根据被告人李某、阮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考虑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有再犯罪的危险,亦不会对其居住地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法官紧扣刑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和认定,最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在刑事处罚上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处罚原则,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策。
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或个人依法支付劳动者报酬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否则,等待拖欠者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相关法律法规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改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来源:双柏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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